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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海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运城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照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远,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海潮,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运城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