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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秀玲申请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太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玲,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太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赵秀玲,女,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太安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赵秀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农仲裁字[2015]第005号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秀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伊农仲裁字[2015]第005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 刚审判员 王长新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和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