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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坚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坚利商贸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82号原告东营市坚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河滨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7967159-4。法定代表人刘永国,董事长。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法定代表人韩荣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坚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方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坚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6元,减半收取30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