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耿瑞诉王昴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耿某,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