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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青青与启东市顺运针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青,启东市顺运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王青青。委托代理人谢涛涛、张斯容,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顺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新义村。负责人黄来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栋,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青与被告启东市顺运针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青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