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丰华化纤制品有限公司、高密市勃迪皮革鞋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丰华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勃迪皮革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丰华化纤制品有限公司、高密市勃迪皮革鞋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百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