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景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