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曾新华申请执行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新华,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18-1号申请执行人:曾新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曾新华申请执行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制作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3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42152元、支付违约金10264.56、利息4686元、诉讼费5840元、执行费502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4215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以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67965.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215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以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