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厉锡平、俞鸣与俞鸣、陆慧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锡平,俞鸣,陆慧萍,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俞鸣、陆慧萍、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0569号原告:厉锡平。委托代理人:张丽平。被告:俞鸣。被告:陆慧萍。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俞鸣。被告俞鸣、陆慧萍、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厉锡平诉被告俞鸣、陆慧萍、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锡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锡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锡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32元,减半收取135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516元,由原告厉锡平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