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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统本与陈绍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统本,陈绍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866号原告:黄统本。委托代理人:刘文其。被告:陈绍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统本与被告陈绍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统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黄统本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