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黄某,女,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职工。被告杨某,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