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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黄某,女,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职工。被告杨某,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