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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乃芳与王元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乃芳,王元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680号原告毛乃芳。被告王元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乃芳与被告王元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乃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乃芳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