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乃芳与王元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乃芳,王元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680号原告毛乃芳。被告王元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乃芳与被告王元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乃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乃芳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