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玉川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玉川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4661号罪犯胡玉川,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文化程度研究生,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玉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涉案赃款825.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5.1万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起于2011年6月29日止于2024年6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玉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0分。另查明,罪犯胡玉川在刑罚执行期间,已执行财产刑部分3.6万元。2015年9月16日,罪犯胡玉川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1.5万元。其财产刑及追缴赃款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玉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玉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代理审判员 刘雅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