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刘月才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被执行人:刘月才,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龙民调确字第6号确认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月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月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刘月才于2015年8月28日到本院交款10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颖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