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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580号原告:郑某某,男,高安市人。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呈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