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XX与韩利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韩利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朱XX,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林,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利平,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负责人:王跃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韩利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 志 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