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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侯丽霞与苗国江、包玉红、杨福贵、孔繁雨、杨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丽霞,苗国江,包玉红,杨福贵,孔繁雨,杨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79号申请人侯丽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苗国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包玉红,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福贵,男,汉族。被执行人孔繁雨,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宪敏,男,汉族。侯丽霞与苗国江、包玉红、杨福贵、孔繁雨、杨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饶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丽霞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包玉红、杨福贵、孔繁雨、杨宪敏、苗国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巍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