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磊,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宋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友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