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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磊,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宋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友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