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安鲁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凯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2999号原告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8号楼1层1单元101。法定代表人冼俊河,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霞,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凯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东。法定代表人郭巧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与被告北京凯达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材料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材料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七百九十一元,退还原告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