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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源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源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林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91号原告深圳市福源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法定代表人何仕姬。委托代理人雷晓莉,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和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薛赵萍。委托代理人王相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敏,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仙游县,现居住地宝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福源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和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源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福源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小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叶莉晶(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