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卫平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俞卫平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109号香缇丽舍05幢304室。法定代表人李秀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自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卫平,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生。原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创公司)诉被告俞卫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鹿海彬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跃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自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卫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跃创公司诉称:被告俞卫平系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欠原告电梯保养款9万元。2012年6月18日,俞卫平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个人愿意代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但其后未按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俞卫平支付原告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俞卫平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俞卫平向跃创公司出具一份《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2010年7月,跃创公司与南京典雅物业公司签订了赞城湖畔居小区电梯保养合同,现已解除;在合同执行期间,南京典雅物业公司拖欠跃创公司电梯保养款9万元;该款项由南京典雅物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俞卫平负责解决偿还,并承诺在2012年12月底还清。后俞卫平未能按约还款,跃创公司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代为履行。本案中,根据《还款协议》约定,俞卫平自愿代南京典雅物业公司支付拖欠跃创公司的电梯保养款9万元,于法无悖,俞卫平应按约履行;现俞卫平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跃创公司诉请其立即支付9万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俞卫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跃创电梯有限公司9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俞卫平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鹿海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方梦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