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化水、胡晓凡与方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水,胡晓凡,方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王化水,个体户。被执行人方南海,无业,申请执行人胡晓凡,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王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鄂襄阳中民再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蕾、张本清与被执行人方南海、胡晓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晓凡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000元、诉讼费300元。被执行人方南海、胡晓凡向本院提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2015年9有7日,申请执行人王化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化水申请撤回对(2013)宜民王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鄂襄阳中民再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严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