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朱锐、杜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朱锐,杜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6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与东周路交叉路口。。负责人曹峰,行长。被告朱锐,男,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东周路福田花园北区27幢2-602室,身份证号码370982198701240415。被告杜敏,女,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东周路福田花园北区27幢2-602室,身份证号码37098219840624590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告朱锐、杜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锐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4元,减半收取32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