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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73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宋晓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系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晓宁,山东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晓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父母于2009年5月25日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第11211号判决书判决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4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但随着物价上涨,原告教育、生活费用日益增加,原告之母已无力独自承担。且现被告的经济条件与离婚时相比有很大改善,月收入8000余元,而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已远远低于原告的实际消费支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乙辩称,一、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原告600元抚养费。原告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原告诉称的那么高,且还要独自承担购买房屋的贷款,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诉求的抚养费。二、自离婚后被告多次要求见原告,并于2011年至2014年也要求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但原告的母亲均予拒绝,不让被告见到原告,被告希望能行使探视权。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系被告陈某乙与李某之女。2009年5月,陈某乙与李某经本院判决离婚,判决确定原告随母亲李某生活,被告陈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陈某乙目前没有再婚。原告母亲已再婚,并又生育一个子女。庭审中,根据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本院向被告陈某乙工作单位中国青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调取了陈某乙的收入证明。该单位证明陈某乙2014年度税后收入为104679.81元。双方均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单位收入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原告方庭审中提交了大智学校辅导协议、新东方听课证及缴款凭证、购买点读机和笔记本电脑的发票,以证明原告的生活教育费用增加,应增加抚养费。被告对于辅导协议和听课证等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点读机和笔记本电脑的发票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否是为原告使用而购买的。被告提交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及明细,证明被告每月还款1600元左右,无力支付高额的抚养费。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父母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仍不能免除该义务。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具体的支付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随着物价上涨以及原告年龄增长,原告的生活所需费用也会增加,原告因此要求父亲即被告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目前的学习生活情况,结合被告单位的收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800元为宜。被告所称还要偿还贷款不能成为不增加抚养费的合法理由。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1800元至陈某甲生活自立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梅人民陪审员 王 玉 芝人民陪审员 韩 丽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贾美慧法   官 寄  语陈某乙、李某:虽然探视权不是本案应该解决的,但是因涉及孩子的问题,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我曾经和你们的代理人多次交谈,请她们和你们沟通,希望能够调解解决问题,避免你们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孩子。虽然未能调解成功,但为了孩子,我还是想在这里和你们讲几句话。陈某乙,不管李某是否让你见孩子,你都应该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是法律规定,而且是作为父亲的职责。对于探视孩子的问题,因为孩子长时间未见你,对你有些生疏,可能会有些不知所措、有些排斥,希望你能够给孩子时间,让她去调整、去适应与你的见面和沟通。虽然你想看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尽量避免给孩子造成不安。李某,虽然你与陈某乙离婚,但陈某乙是孩子的父亲,他有权利探视孩子。虽然孩子目前有些不能适应父亲的探视,但希望你能够和孩子好好沟通,打开自己和孩子的心结,毕竟多一个人关爱孩子是好事。希望你们双方能够多为孩子着想,共同为孩子健康成长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