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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王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军,王玉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374号原告孙建军,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王玉芳,女,45岁,汉族,农民。原告孙建军诉被告王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孙建军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军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