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王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军,王玉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374号原告孙建军,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王玉芳,女,45岁,汉族,农民。原告孙建军诉被告王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孙建军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军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