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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字第9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铎与拉木、龙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铎,拉木,龙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980-7号申请人刘铎,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拉木,男,54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龙棠,女,54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铎申请执行拉木、龙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4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拉木名下的在翁牛特旗海拉苏信用联社xxxxx账户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zzzzz账户中二、将被执行人拉木名下的在翁牛特旗海拉苏信用联社xxxxx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