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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于世勇与黄贵臣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世勇,黄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于世勇,现住辽宁省四丰县。被执行人黄贵臣,现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世勇与被执行人黄贵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贵臣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石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贵臣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于世勇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