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他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保兴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他字第7号被执行人胡保兴,男,身份证号,住山东省东平县。(2014)历刑初字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胡保兴犯盗窃罪处罚金2000元。本院在对被执行人胡保兴犯盗窃罪一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保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中经执行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若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胡保兴诈骗罪处罚金2000元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宁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孔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