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卿尚兵与张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卿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卿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卿某负担。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梦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