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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卿尚兵与张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卿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卿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卿某负担。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梦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