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孙某申请张某离婚纠纷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第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伟平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