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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孙某申请张某离婚纠纷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第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伟平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