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德云,吕远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云,吕某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5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云,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0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吕某彪,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2802号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云、吕某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云、吕某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吕某联系被告人王某云购买毒品,王某云通过吕某彪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并让吕某彪从中扣下一块毒品占为己有。24日0时许,吕某彪、王某云与吕某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在吕某彪处缴获作案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2500元及毒品一包(经鉴定:重1.5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吕某处缴获交易的毒品一包(经鉴定:重6.8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王某云处缴获作案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云、吕某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王某云承认控罪,对指控相关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吕某彪否认控罪,辩称没有贩卖毒品,毒品是王某云自己买的,交易时才知道是贩卖毒品。自己只是替他收取毒资。在侦查阶段被诱供和刑讯逼供。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20时许,吕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云,向王某云购买7克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并约定在石岩街道园径村1巷2栋401号吕某的住处交易。王某云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吕某彪,通过吕某彪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并让吕某彪从中扣下一块毒品占为己有。24日0时许,吕某彪、王某云来到上述房间与吕某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在吕某彪处缴获作案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2500元及毒品一包(经鉴定:重1.5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吕某处缴获交易的毒品一包(经鉴定:重6.88���,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王某云处缴获作案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照片、手机照片等;书证: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吕某彪处扣押手机一部,毒资2500元、毒品一包,举报人处缴获交易的毒品、王某云处缴获手机一部),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拨打了王某云的电话购买2500元的毒品,王某云弄到毒品后,与吕某彪一起来到其的住处,吕某彪拿出冰毒,后自己拿了2500元钱给吕某彪,交易后被民警抓获。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王某云:在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王德云称在23日8时许,其接到阿彪的电话向其购买2500元的冰毒,他说没有那么多,尽量搞到,绰号“阿友”的朋友即吕某彪在那里,他问吕某彪能否帮搞到货,吕某彪答应帮他去买货。之后吕某彪带他去了东莞一个酒吧,要了800元的货,自己让吕某彪把冰毒放在背包里面,之后他跟吕某彪说从那包毒品里面倒出一点点冰毒自己玩,后两人乘坐蓝牌车来到了石岩,后到了“阿彪”的家里,吕某彪从包里面拿出毒品放在桌子上,对方给了2500元。称吕某彪不要钱,扣一小点毒品给他出来吸就可以。辨认出被告人王某云,辨认出手机、毒品、毒资。吕某彪:供述和王某云在一起的时候,王某云接到电话称有人要购买毒品,王某云让他帮忙找毒品,之后带着王某云找一个叫“色子”的人买了毒品,王某云说让自己从整体的毒品里面分出一小点出来自己吸食。后两人一起来到了石岩,到了交���的房间里面后,王某云让自己从包里面拿出毒品来,自己从背包里拿出毒品给买家,买家将2500元钱给了自己,后被民警抓获。辨认出王某云,辨认出毒品、毒资和手机。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从被告人吕某彪处缴获的1.57克毒品,因二被告人一直较稳定的供述称,是被告人吕某彪留下来自己吸的,该部分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本案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6.88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云、吕某彪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云、吕某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云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吕某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恩  建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钟秀敏(兼)书 记 员 彭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8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