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民一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边立新与李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立新,李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一初字第00394号原告边立新,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告李万江,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立新诉被告李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立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立新的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立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庆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斗 洋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