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何先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基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海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