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破(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破(预)字第3号申请人: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根土。申请人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申请人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经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笔、文具、木制品加工、销售,经营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及市场不景气等原因,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从2014年9月开始全面停产歇业。经常山县人民法院委托,衢州永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出具评估报告书,经评估申请人所有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为2347919元。本院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书面审查及涉诉情况调查,查明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已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受理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指定开化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衢州市超凡笔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 佳审 判 员 郑龙呈助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邱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