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一初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刘太与被告郭淑萍、王平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刘太,郭淑萍,王平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464-1号原告赵刘太,男,汉族,1955年2月3日出生。被告郭淑萍,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被告王平舍,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刘太与被告郭淑萍、王平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淑萍、王平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刘太撤回对被告郭淑萍、王平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