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师某诉马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马某,张海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被告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被告张海婵,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师某诉被告马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张某的起诉,2015年9月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怀人民陪审员 张栓贵人民陪审员 马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吕凯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