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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9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朱东方与钟鑫良、柴爱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方,钟鑫良,柴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942-1号申请执行人朱东方。被执行人钟鑫良。被执行人柴爱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需处置被执行人钟鑫良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鑫良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志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