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9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朱东方与钟鑫良、柴爱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方,钟鑫良,柴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942-1号申请执行人朱东方。被执行人钟鑫良。被执行人柴爱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需处置被执行人钟鑫良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鑫良名下浙A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志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