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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田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某甲,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张某乙,男,现年32岁,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