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雪侠与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李雪侠,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纵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雪侠与被告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雪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雪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侠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