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卫与欧阳龙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卫,欧阳龙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彭卫,干部。被执行人欧阳龙彪,县城管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龙彪在赣州银行安远支行28×××04账号内有存款548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龙彪在在赣州银行安远支行28×××04的账户,冻结上限为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永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