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02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