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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455号原告刘爱军,男,1966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勤劳街×号院×号楼×单元×号。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7号。法定代表人韩非,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广告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任洪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干部。原告刘爱军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后,并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鹏英人民陪审员  孟凡彪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