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春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春荣,男,1970年3月9日。1990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2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荣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文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春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春荣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3号楼南侧,将赵×停放在楼门口的新艺牌电动自行车窃取。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330元。被告人黄春荣于2015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现电动自行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春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吴×、杨×的证言,赃物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西价鉴刑(2015)059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销售发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2606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2013)京清柳狱释字第0871号释放证明书等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春荣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春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春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