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先琼,罗东明与杨宇建,何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东明,刘先琼,杨宇建,何光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770号原告罗东明,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桂林,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先琼,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桂林,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宇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光明,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东明、刘先琼与被告杨宇建、何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