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华增与李宛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增,李宛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杨华增。委托代理人黄智峰,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宛轩。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增诉被告李宛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晓燕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人民陪审员 杨秀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