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向阳与林向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07号原告林向阳,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向辉,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向阳与被告林向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向辉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林向辉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伍南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许红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