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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宇与被告林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宇,林某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55号原告杨某宇,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刘捷,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玲,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某宇与被告林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某玲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本案应当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协议》显示,原、被告双方已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协议》中注明的公司—深圳市雅美斯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九号华熠大厦19层,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林某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某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