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在2015年5月26日23时许,醉酒(246mg/100ml)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凤凰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乾侯街交叉口向南左转弯时,与同方向由东向南转弯的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同程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供述、证人朱某证言、证人王某证言、成安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杨某驾驶证、行驶证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受伤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亚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