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忠其与陈兴林、张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814号原告:李忠其,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王亚龙,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兴林,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张会英,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其与被告陈兴林、张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李忠其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李忠其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忠其负担575元,退还原告李忠其575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