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辉与范兰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范兰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王辉,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兴秦商住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1350103-2负责人刘延军,男,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兰兰,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本院在审理王辉诉范兰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航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